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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閥控電池的充放電制度是如何規定的?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章出處:煒業通發表時間:2012-06-29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恒流充電。新安裝和大修后的電池組,均采用1.0110(0.1 C,oA)恒流充電,當電池組端電壓上升到2.35V×N時,將會自動或手動轉為恒壓充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恒壓充電。在2.35V X N的恒壓充電下,1.0I10的充電電流逐漸減少,當充電電流減少至0.1I10時,充電裝置的倒計時開始起動。當整定的倒計時結束時,充電裝置將自動或手動地轉為正常的浮充電運行,浮充電壓為2.25V X N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補充充電(均衡充電)。為了彌補運行中因浮充電流調整不當,導致補償不了電池自放電和爬電漏電所造成電池容量的虧損,因此設定1~3個月,自動地進行一次恒充電一恒壓充電一浮充電的補充充電,確保電池組隨時均有95%以上的額定容量,保證運行安全可靠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4)事故放電和自動放電。電網解列、故障或交流電源中斷,蓄電池組立即承擔經常性負荷和事故照明負荷。若電池組端電壓降到2V×N時電網還未恢復送電,應自動或手動斷開蓄電池組的供電,以免因電池組過放而損壞。當交流電源恢復送電時,充電裝置將自動或手動進入恒流充電一恒壓充電一浮充電,并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鍵詞摘要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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